期刊信息
  • 刊名:江苏行政学院学报
  • 主办单位: 江苏行政学院
  • 主编:周善乔(常务副主编)
  • 周期:双月
  • ISSN:1009-8860
  • CN: 32-1562/C
  • 邮发代号:28-278
 当前位置:首页 > 期刊导读 > 2014 > 04 >

论刑事诉讼中的抽样取证

作者: 万毅 ; 纵博

关键字: 抽样取证 抽样方法 抽样程序 证据能力

摘要:当刑事诉讼中存在因同质性的物证总体数量较大而导致的证明困难,且该困难无法用推定等方法解决时,基于抽样取证并未降低证明标准,同时基于证明资源的有限性,可以适用抽样取证方法。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简单随机抽样、等距抽样和分层抽样等几种方法。抽样证据是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的作用力之一。抽样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条件是抽样要源于具有同质性的总体、抽样方法选取的科学性、抽样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抽样结果计算的精确性,统计误差对抽样所得证据的证明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。



上一篇:未决羁押者劳动权保护的实证调查与理论阐释
下一篇:论管理的社会化及合作治理——对管理外包现象的理论分析